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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2023-06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 2023-12-27

盈江县 202 3-06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 23 12 26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 03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 …………………… 08

3、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 21

4、竞买申请书(样本) …………………………………… 24

5、竞买承诺书(样本) …………………………………… 25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样本) ……………………… 26

7、授权委托书(样本) …………………………………… 27

8、竞买人资格确认书(样本) …………………………… 28

9、申请人须提供资料内容 ………………………………… 29

10、成交确认书(样本) ………………………………… 31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 32

盈江县 2023-06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YJCQ (挂)2023- 026

盈江县 人民政府批准 , 受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委托, 盈江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以挂牌方式组织实施出让 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土地

位置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

年限

(年)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

盈江 2 023-068

位于盈江县腾陇路弄璋段

20199

物流仓储用地

≤1.5

≤45%

≤20%

50年

现状土地条件:该宗地红线外通道路、水、电、电讯通达,红线内场地自行平整 只用于 物流仓储 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应办理相关部门规定的建设 手续, 相关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二)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价阶梯及投资强度见下表:

宗地编号

挂牌 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竞价阶梯

(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 / 亩)

盈江 20 23 - 068

723.1242

145.00

10

1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报名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 该宗地只可单独竞买;

(二)同一竞买人只能提交一次竞买报名(同一法定代表人视为同一名竞买人,网上报名名称与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名称必须一致);

(三)必须严格 按照 《德宏州盈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要求开发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 )要求,在盈江县境内凡存在拖欠土地出让价款、不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禁止参与竞买,竞买人须提供盈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无拖欠土地出让价款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 竞买人须 提供竞买人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信誉要求:①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以上要求内容都必须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上传为报名材料(注:以上网站均由 出让人在资格审查 进行 查询,若竞买人有失信行为,视为不满足资格要求,为无效报名 )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1、凡有意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请于 20 23 12 27 上午 08时30分至20 24 1 23 17 0 0分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德宏州)(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使用CA数字证书 在网上 免费下载挂牌出让竞价 文件 (包含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及其他相关事项, 此为获取 竞价 文件的唯一方式)

2、凡有意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请于 20 23 12 27 上午 08时30分至20 24 1 23 1 7 0 0分登录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德宏州)(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 CA数字证书在网上报名,竞买人须按要求上传如下资格 证明 材料:

1.公司参加竞买的,报名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保证金进账单、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盈江县 自然资源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 证明材料及 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网 网站 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2. 个人参加竞买的,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保证金进账单、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盈江县 自然资源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 证明材料及 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网 网站 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3. 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盈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的证明材料、盈江县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出具的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网 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五、挂牌时间、报价方式及注意事项。

1、报名成功的竞买人可以在 20 24 1 16 上午 8 3 0分至20 24 1 25 9 00 分登录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德宏州)(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 进行报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长为每次 10分钟,通过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采用增价方式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或多个加价幅度的整倍数。

2、竞买人在进行竞价前应事先准备好竞价的相关软硬件环境,在规定拍卖时间内参与报价。若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泄密、停电、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无法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司法介入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或无法进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暂停交易,待问题解决后恢复交易。

3、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须在 3个工作 日内提供报名资质的原件、保证金进账单等资料到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进行资格审查(以网络提交的资料为准,现场提供的资料以核验为主),审查通过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若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让人可以选择重新开展挂牌活动或顺延下一出价竞买人为竞得人。

六、竞买保证金交纳数额、截止时间和交纳形式

1、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人民币 145.00万 元);

2、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20 24 1 23 17 0 0分。报名截止时间:20 24 1 23 17 0 0分。

3、交纳形式:须从竞买人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汇达以下指定账户(法人单位参与的应从其基本账户或对公账户汇出)。

开户银行: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盈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账号: 5700015111538012

行号: 402754400016

财务室联系电话: 0692-8108466

注意:竞买人将保证交纳到指定账号后,须持 CA数字证书在网上自行进行申请确认。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不进行确认的竞买人将不得参与本次挂牌出让活动。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公告在 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请各竞买人密切关注上述信息发布网站,如此项目需发布更正公告或者补充(变更)通知均在以上网站发布,我中心不另行通知,因各竞买人未及时上网看到更正公告或者下载补充(变更)通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 1 0个工作 日内, 须前往 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 100号盈江县 自然 资源局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3 0日内缴清全部 土地尾款 如不按期缴清款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 保留 追究其违约责任 的权利。 土地款须交纳 盈江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盈江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竞得人付款结果进行结算。

4、 本项目不收取挂牌、拍卖出让佣金。

八、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1.凡有意向参加本项目的 竞买人 请登录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德宏州)(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报名并获取 竞买资料

2.备注:如果投标企业已经办理过云南CA证书,此次 竞买 无需重复办理,直接登录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德宏州)(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进行注册报名。

数字证书办理技术支持电话: 0692-2275609

办理证书地址: 芒市 文蚌街中缅友谊馆 楼(数字证书办理窗口)

联系人: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4小时客服热线: 400-6727-666

3 .竞买报名或项目咨询

出让人: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思女士 0692-8182475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 100号

政府集采机构: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蔺先生 0692—8108442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 119号

4、行业监督电话

行业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0692-818 2475

纪检监督电话: 0692-12388

综合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

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电话 0692-8108568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 23 12 26日

盈江县 20 23 - 06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十二 二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经 盈江县 人民政府 政复 [20 23 ] 152 批准,受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委托,我中心公开挂牌出让 盈江县 20 23 - 068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知如下: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具体由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组织实施。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条件: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土地

位置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

年限

(年)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

盈江 2 023-068

位于盈江县腾陇路弄璋段

20199

物流仓储用

≤1.5

≤45%

≤20%

50年

(二) 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价阶梯及投资强度见下表:

宗地编号

挂牌 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竞价阶梯

(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 / 亩)

盈江 20 23 - 068

723.1242

145.00

10

100

(三)该宗地只用于 物流仓储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付款要求: 竞得人在 签订《成交确认书》 10个工 作日内,须前往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缴清全部土地 如不按期缴清款项,所交纳的价款和预付款不予退还,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竞买人为自然人或者 盈江县 外法人企业的,竞得土地后须在 盈江县 注册新的法人企业,并以该法人企业作为该土地的开发利用主体;

根据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 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要求, 竞得人报名时, 须提供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土地竞买 提供 竞买人、企业 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信誉要求: ①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以上要求内容都必须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上网站均由 竞买报名 时查询,若 竞买 人有失信行为,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一律 视为不满足资格要求,为无效 报名 )

竞买人竞得土地后,须按照 盈江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工程规划设计,提交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审批,取得规划手续后,方可 实施该土地的开发建设;

本地块土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动工建设,动工后两年内必须建设完成。否则,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第 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和出让约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十四条 ……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竞买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只可以单独申请,不可以联合竞买。

五、报名及挂牌文件获取

(一)挂牌文件取得

成功报名并进行保证金确认的竞买人可以于 20 23 12 27 上午 8时30分 20 24 1 23 17 00 分登录 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 在网上获取出让文件及其它挂牌资料(此为获取挂牌文件的唯一方式),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 盈江县 人民政府批文;

2 、规划设计条件;

3 、挂牌出让公告;

4 、挂牌出让须知;

5 、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6 、竞买申请书(样本);

7 、竞买承诺书(样本);

8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样本);

9 、授权委托书(样本);

1 0 、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内容;

1 1 、成交确认书(样本);

1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 20 24 1 23 前,用 CA数字证书登录 云南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上传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上传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盈江县 自然 自然 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6) 盈江县 自然资源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7)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8)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文件;

4)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6)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6) 盈江县 自然资源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7)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8)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文件;

4)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6)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必须使用中文,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答疑及现场踏勘

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报价开始前向我中心咨询。我中心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活动,请竞买人联系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踏勘人员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踏勘联系人: 思女士 联系电话: 0692-8182475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报价时间为 20 24 1 16 上午 8 3 0分至20 24 1 25 9 00 分,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长为每次 10分钟;

七、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发布公告。

(二)挂牌报名

竞买人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 上传报名材料,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在网上进行确认。

(三)挂牌报价规则

报名成功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参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1、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或多个加价幅度的整倍数。

3、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4、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5、竞价期间出价最高且不低于保留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四)资格审查及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网络竞价结束后竞得人须在 3个 工作日内提供报名资质的原件、保证金进账单等资料到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进行资格审查(以网络提交的资料为准,现场提供的资料以核验为主),审查通过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若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让人可以选择重新开展挂牌活动或顺延下一出价竞买人为竞得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出让结果公布

我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 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门户网站 、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 挂牌 文件。报名成功并报价后,即视为竞买人对 挂牌 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 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可以根据 挂牌 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须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 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 交易中心 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交易中心 改变 成交 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预付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请竞买人查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在出让活动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出让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约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交清所有土地款的。

(七)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办理手续时产生的所有税和费用)。

(八)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九)挂牌不成交的,我中心将重新组织出让活动。

(十)其他事项:

1)请各竞买人密切关注上述信息发布网站,如此项目需发布更正公告或者补充(变更)通知均在以上网站发布,我中心不另行通知,因各竞买人未及时上网看到更正公告或者下载补充(变更)通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3)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书面、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十一)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39号令)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十二 二十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39号令)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组织的活动中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价高者得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参加竞买的人士务必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有权依照本规则处理解决在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及各业务环节中发生的各项争议。

第二章

第五条 买方包括竞买人和竞得人。

1 、竞买人是指经在网站上报名成功且已交纳竞买保证金, 云南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自动 确认竞买资格的人士。

2 、竞得人是指在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挂牌出让活动中确认的最高出价者。

第六条 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属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竞买人在云南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线上未竞得标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请竞买人查收。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八条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接受交易委托后,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39号令)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交易规则如下:

1、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参加土地挂牌出让,按限时要求进行网上报价;

2、挂牌采用增价方式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3、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4、竞买人按照公告约定以竞价阶梯的方式进行竞价,初次应价后的每次增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5、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6、竞价期间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7、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司法介入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或无法进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暂停交易,待问题解决后恢复交易。

8、在挂牌出让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若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泄密、停电、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无法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有关手续办理

第九条 由委托人向竞得人提供标的相关手续及有关法律文书,并在竞得人付清应缴款项后将土地交付竞得人。

第十条 土地移交手续由竞得人与委托人共同办理,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供与挂牌出让相关的必要协助。

第十一条 本次挂牌活动的土地以现状提供,敬请竞买人仔细踏勘现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作为买卖双方土地交易的实施机构,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挂牌服务,但对买方或委托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依法为买方或委托方保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利益。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 23 12 26

附件一

竞买 申请书(样本)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经过认真阅读贵中心宗地编号为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挂牌文件》,我方已经清楚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情况、交易资格条件、挂牌程序、报价规则、挂牌出让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规定并无异议完全接受, 我方愿意遵守规定。现我方申请参与 竞买,并做如下承诺。

(一)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守法遵纪的参与挂牌交易程序,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竞价,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影响挂牌公正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本申请书于盖章或签字提交之日起即生效,作为出让人、交易中心、竞买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特别提示:如对上述条款内容有疑虑可自行起草提交《竞买申请书》由我中心审核后通过。

附件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
竞买承诺书(样本)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经过认真审阅贵中心宗地(地块) 的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明确知晓网上挂牌出让文件之条款 ,我们愿意遵守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接受全部条款并承接其一切权利义务。

我们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加贵中心于 时举行的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并参与竞买。

我们在提交本承诺书的同时,已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存入贵中心指定的电子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按规定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贵中心可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正式签订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本承诺书将作为贵中心与我们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作为对委托挂牌出让人的承诺。
竞买人特别声明:对贵中心提供的格式文本全部条款,经咨询后,已完全理解,并予接受!通过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出的本承诺书,为我方真实意思表达,具备法律效力,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的约束,将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和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样本)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兹证明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编号为 号地块的挂牌交易 ,有权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竞买单位:

(单位印章):

日期:

附件四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身份证()护照()

身份证()护照()



本人授权 代表本人参加 日至 日在 云南省土地使用权交易网 上交易系统线上 举办的编号为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字)

备注

兹证明本委托人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附件五




竞得人资格确认书(样本)

你方提交的对 号地块的竞得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买资格。竞买编号为: 号。

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中心于 20 23 日上午 8 30 时至 20 23 10:0 0 时,在我中心网上举行的 盈江 20 23 -××号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价活动。

盈江县 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附件六

申请人须提供资料内容

1、法人申请的,应上传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6)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7)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8)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6)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7)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6)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7)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8)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文件;

4)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出具 无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 的证明材料;

5) 盈江县 自然资源局 规划 中心 出具 无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行为的证明 材料;

6)无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7)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七

成交确认书(样本)

分在 云南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线上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中, 竞得 盈江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位于 ,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00 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应当于

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 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 100号 盈江县自然 资源局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 合同之前须缴纳 50% 或以上 的成交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 30日 内必须缴清全部成交价款。 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按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所交纳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

出让人(公章): 竞得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盈江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附件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 商业 项目建设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 用于非工业项 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 %,即不超过 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 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 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 1

盈江县 2023-0 6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供地方案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附件 2

出让宗地 图、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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